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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广电总台行政审批许可

来源: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兰考县广电总台     时间:2013-12-03 17:10:20   点击数:

 

序号

法律依据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1、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

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时限30

不收费

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审核

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

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时限

30

不收费

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国务院第295号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线》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1)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2)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3)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时限

30

不收费

5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家广电总局36《城市社区有线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
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
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时限30

不收费

6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审核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家广电总局第34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时限20

不收费

7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核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时限30

不收费

8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核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三)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时限30

不收费

9、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方式)经营审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时限30

不收费

10、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方式)经营审核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申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时限30

不收费

11广播电视无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审核

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时限20

不收费

12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地)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时限30

不收费

1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节目审批

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二)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

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五)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六)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时限30

不收费

1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6号令《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定。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时限30

不收费

15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条例暂行办法》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证明。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审批。

时限20

不收费

16、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

写出书面申请

写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

时限

20

不收费

17、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

《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

()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时限60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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