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导航 |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当前位置:首页-->政民互动-->政务大厅

兰考县畜牧局行政服务指南

来源: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兰考县畜牧局     时间:2013-11-29 10:34:52   点击数:

 

序号

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收费

依据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1、 提出申请;

2、领取并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3、提供材料审核;

4、现场实地审查;

5、合格后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

1、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7、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1、提出申请;

2、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3、、提供材料审核;

4、现场实地核查;

5、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0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都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
、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
、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
、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1、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申请表、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和品种来源。   

2、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如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受理后60天内组织验收。   

3、经验收合格的,30天内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收到申请之日起105日内完成

4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2004.04.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4号令、《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0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1、提出申请;

2、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3、提供材料审核;

4、现场实地审查;

5、合格后发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0

豫价

费字

1993107

5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1、提出申请;

2、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3、提供材料审核;

4、现场实地考查;

5、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6

《草原使用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草原防火条例》2008.12.0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42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0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1、提出申请;

2、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3、提供材料审核;

4、现场实地考查,核查草原面积;

5、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05.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2、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1、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2、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

8

《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2004.04.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0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

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1、申请人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

9

《执业兽医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1、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2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1、兽医全科类: 220/人;

2、水生动物类:240/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761)规定

10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

1、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2、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3、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4、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5、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6、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1、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

11

《乡村兽医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11.26中华农业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1、提出申请;

2、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3、提供材料审核;

4、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

12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0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

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免疫接种在有效期内;3、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临床检查健康;

5、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1、申报检疫;

2、符合申报检疫条件的,受理并派驻官方兽医入场入户入栏实施检疫,检疫合格者,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不符合申报检疫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

见附件一、二、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021号)

13

《官方兽医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

1、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的在岗证明。

3、由当地人事部门提供其属于编制内和非工勤人员的证明

1、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畜牧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畜牧局审查。

2、省畜牧局审查有关材料,发文确认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


附件一:

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收费标准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附件二: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

单位

(次)

产地检疫收费标准

屠宰检疫收费标准

备注

大家畜

头(匹)

3

6

指牛马

驴骡驼等

中家畜

头(只)

2

4

指猪等

1

2

2

禽、兔、鸟类

羽(只)

0.1

0.1

雏禽

羽(只)

0.05

10日龄以内

蜜蜂

0.5

大型野生动物

头(匹)

15

指象狮虎等

中型野生动物

头(只)

10

指狼等

小型野生动物

5

指野兔等

其他动物

头(只)

1

指各类观赏动物

实验小动物

0.4

零散脏器类

公斤

0.05

含头、蹄、血

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

头(只)

30

指牛等

头(只)

15

指猪羊等

精液

1

0.25ml冷冻管

胚胎

10

种蛋

0.1

仅指跨省调运的

商品水产种苗

车(次)

20

1吨以下运输车辆

车(次)

30

1(含)-3吨运输车辆

车(次)

50

3吨以上运输车辆

亲本水产种苗

0.1

指常规养殖类

2

指特种鱼类(含观赏类)

0.5

指虾类

2

指蟹、贝、鳖、龟

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屠宰检疫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

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委[2003]2357号)执行。

三、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附件三: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类别

实验室检验项目

单位(份)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常规检查

血液

头(次)

2.02.5

血沉

头(次)

2.02.5

尿液

头(次)

1.52.0

粪便

头(次)

1.52.0

精液

头(次)

8.010.0

肉品卫视检验

挥发性盐基氨测定

头(次)

30.050.0

纳斯勒氏试剂反应

头(次)

5.010.0

球蛋白沉淀反应

头(次)

5.010.0

CuSO4

头(次)

5.010.0

过氧化酶反应头

头(次)

5.010.0

硫化氢测定头

头(次)

5.010.0

毒素呈色反应头

头(次)

5.010.0

酸碱度测定头

头(次)

0.51.0

寄生虫检查

虫卵检查

头(次)

3.05.0

虫体检查

10.020.0

原虫检验

头(次)

5.010.0

血清学检验

平板凝集

头(次)

3.06.0

诊断液成

本另计

试管凝集

头(次)

5.010.0

琼脂扩散

头(次)

3.06.0

间接血凝

头(次)

10.015.0

补体结合

头(次)

20.035.0

中和试验

头(次)

20.050.0

免疫电泳

头(次)

5.010.0

交叉免疫

头(次)

10.020.0

荧光抗体

头(次)

20.030.0

血凝抑制

头(次)

3.05.0

类别

实验室检验项目

单位(份)

收费标准(元)

备注

血清学检验

炭疽沉淀

0.31.0

诊断液成

本另计

变态反应

头(次)

5.010.0

酶标

头(次)

20.030.0

微生物学检验

普通镜检

头(次)

1.02.0

所有试验动物包括鸡胚等及诊断试剂成本另计

特殊染色镜检

头(次)

2.03.0

普通培养镜检

头(次)

5.08.0

特殊培养镜检

头(次)

15.020.0

生化试验

头(次)

10.015.0

细菌分离鉴定

头(次)

15.030.0

细胞培养

头(次)

30.050.0

鸡胚培养

头(次)

20.030.0

组胚分离

头(次)

20.030.0

支原体检查

头(次)

50.0100.0

毒物(素)分析

400

动物接种

15.020.0

病毒分离鉴定

300

致病菌检验

头(次)

100.0150.0

分子生物学检查

头(次)

200

显微X光检查

病理切片检查

头(次)

20.030.0

电镜检查

头(次)

120

X光透视检查

头(次)

15.030.0

X光片

头(次)

15.020.0

低温超速离心

头(次)

50

解剖检查

大型动物尸体

头(次)

30

中型动物尸体

头(次)

20

小型动物尸体

只(次)

5

珍禽动物尸体

只(次)

10

观赏动物尸体

头(次)

20

毛皮动物尸体

只(次)

20

一般家禽尸体

只(次)

3

病理切片

头(样)

20

附件
审批事项梳理表
填报时间:2013年7月15日 单位签章: 兰考县畜牧局
单位名称 事项名称 小项名称 是否行政许可 类型 备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保留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保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保留  
《兽药经营许可证》   保留  
《动物诊疗许可证》   保留  
《草原使用权证》   保留  
《饲料生产许可证》   上报  
《兽药生产许可证》   上报  
《执业兽医证》   上报  
《生鲜乳准运证明》   保留  
《乡村兽医登记证》   保留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A 保留  
动物B 保留  
动物产品A 保留  
动物产品B 保留  
《官方兽医资格证》   上报  
注:请根据《决定》内容填写,类型请填写“取消”、“下放”、“调整”、“保留”。
 

    
网站导航:
 
平台介绍 | 郑重声明 | 站内导航 | 联系我们
bt365备用网址主办   访问量:
豫ICP备05013424 Email:lkxxz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