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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

来源: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     时间:2014-02-20 11:01:48   点击数:

  婚姻登记服务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有效;

  8、大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军官或士官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登记程序: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九、婚姻登记处全工作日登记。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服务指南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或原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有效。

  7、大二寸单身照片各两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

  2、居民身份证 ;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登记程序:

  提供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审查 → 领取《离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九、婚姻登记处全工作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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