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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公章备案的规定和程序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25 21:29:57   点击数:
 

     一、刻制公章备案的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公章刻制前审查和刻制后留存印模备案职责,对经办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事项,要认真登记,以备查验。备案登记手续保存三年。审查刻制公章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刻制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印章,一律凭所制印章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或介绍信。(2)党、团、工、青、妇等组织的印章凭上级组织的批准刻制手续。(3)企业单位印章,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4)新办学校印章,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社会力量办学的需凭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5)社会团体的印章,凭民政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6)影视摄制组印章凭影视单位介绍信和影视剧制作许可证,并必须在摄制组前冠摄制单位名称。(7)新闻机构印章,凭新闻出版部门的登记证明。(8)编纂书籍的编委会印章,凭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介绍信,并需在编委会前冠以编写单位的名称。(9)大型活动组委会印章,凭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的文件和刻章介绍信。(10)民办非企业机构印章,凭民政部门的登记或许可证明。(11)临时性机构印章,凭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临时机构的文件和刻章介绍信。凡手续不完备或超越介绍信单位名称的不能批准其刻制公章。刻制印章证明信式样附后,由各地自行印制。

    二、刻制公章的备案程序

1、凭工商部门发给的工商执照正副本。

2、凭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委托证明。

4、到所在地县市级公安部门备案。

5、公安部门凭以上证明,开具准予刻制介绍信,到指定刻制公章资格的印章厂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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