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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25 21:34:07   点击数:
    一、行政审批内容: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行政审批项目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五、行政审批项目程序:
    计量标准考核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计划)委托书、专家评审(现场考评)、审批和签发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五个环节(参见计量标准考核审批程序流程图),具体如下:
    1.申请
    申请单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详见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2.受理
    (1)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
    (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给承担考核的单位或专家组,并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书。
    3.审核
    (1)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材料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4.决定
    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将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并通知主管部门。
    六、行政审批项目时限:
    (1)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考核任务下达后,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
    (3)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确定批准与否。批准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批准的发送考核结果通知书。
    七、收费:
    1.收费依据计量法第九章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应当缴纳费用。
    2.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进行收费。
    3.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见附件1)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件2)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未更换设备的,不提供)。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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