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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危险化学品租赁仓库批发经营许可证安全验收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25 21:37:47   点击数:
    一、事项名称:乙类危险化学品租赁仓库批发经营许可证安全验收审查
    二、验收依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豫安监管危化[2006]486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豫安监管危化[2009]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一式三份,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总平面布置图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明或委托运输协议及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涉及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还须提出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六套,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10.通过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11.附件:
    (1)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安全评价需要的其它附件。
    四、申办程序: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对经营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补正告知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后,由聘请的省级或市级相关专家,对评价报告及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行政审批服务科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集体审议。
    4.核查审议通过的,报请主管局长签批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5.对同意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持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同意颁发的,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6.申请人可通过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378-3873987)咨询审批结果。
    五、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胶装方式封装,合订后加盖封页章。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应认真填写,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申请表和评价报告电子版发送至kfsajjxsk@163.com
    3.评价报告中评价结论处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4.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复印件一律需加盖相应红章,非法人机构加盖其上级单位公章。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制作,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六、审查要求:
    1.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省或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所选专家不得与评价单位和申请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2.审查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及时向审查人员提供相关情况。
    3.专家应依据有关的评价导则(细则)及有关文件审查评价报告。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需进行现场整改的,其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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