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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来源: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     时间:2013-07-04 08:34:11   点击数:

    铁路危险货物分类

  1.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和品名表如下:

  第l类爆炸品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进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第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气体

  第2.1项易燃气体;

  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3.1项一级易燃液体;

  第3.2项二级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易燃固体;

  第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项氧化性物质;

  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毒性物质;

  第6.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8.1项酸性腐蚀性物质;

  第8.2项碱性腐蚀性物质;

  第8.3项其他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9.1项危害环境的物质;

  第9.2项高温物质;

  第9.3项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和承运

  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方式铁路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以上集装箱运输(部分品类)。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即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分别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相应编号,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号码,对派有押运员的还需填写押运员姓名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或《培训合格证》号码。托运爆炸品(烟花爆竹)时,托运人还须出具到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爆炸品(烟花爆竹)”字样。

  4.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单行本)执行。

  5.凡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对新增专用线、专用线新增性质或消防方法有抵触的危险货物品名的以及专用线共用运输危险货物等,申报时除提交铁路局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专用线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外,还须提交《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6.禁止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

  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如: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等。

  7.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一致。

  (2)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品名表》的规定一致,并核查《品名表》第11栏内有无特殊规定。

  (3)发到站、办理品名、运输方式与《办理规定》一致。

  (4)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运单记载一致。

  (5)具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6)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7)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8)其他有关规定。

  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经过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试验要求、方法、合格标准,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规定》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

  9.采用集装化运输的危险货物,使用的集装器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

  10.货物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相应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进出口危险货物在国内段运输时必须粘贴相应的中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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