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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年度检验的规定

来源: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     时间:2013-08-07 00:21:56   点击数:

  

  1、机动车定期检验应按行驶证上签注的有效期对应月份进行检验。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距注册登记之日不满6年的,2年检验一次;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距注册登记之日不满4年的,2年检验一次;其它车辆1年检验一次。

  2、受检车辆必须符合国家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3、参加检验车辆应牌证齐全,发动机号、车架号及车辆技术参数与行驶证、档案记录相符,对未经批准擅自改装、增减座位、加装附件、更换发动机、车架(车身)、变更颜色的车辆,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补办手续后检验。

  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按国家标准GB13392-2005的要求,设置标志灯、标志牌和反光标识,车上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座位数大于9座的客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安装牢固,便于取用。

  5、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GB11567.1.2-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规定,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装置;车辆后部离地间隙大于700毫米的还应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有足够的阻挡能力。

  6、总质量12吨以上的货车、3.5吨以上的挂车和车长大于10米的货车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材料应符合GA406的要求。凡没有粘贴或者没有按规定粘贴的,一律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7、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8、各种货车和挂车的车厢后栏板,必须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大客车、中巴车、出租车及货车应在车身两侧喷印车主名称、核载人数或核载吨位。

  9、汽车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凡未配备的不予办理年检。

  10、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方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境面反光遮阳膜。除公交车外其他车辆不准喷印广告。

  11、装有警灯或标志灯、警报器的车辆检验时,同时查验《特种车辆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车辆须喷涂专用颜色和图案(救护车:白色、工程救险车:中黄色)。未按规定或没有喷涂专用颜色和图案的,责令改正后方可签证,无证车辆责令恢复车身颜色并收缴违规使用的灯具和警报器。

  12、如客车增加座(铺)位、车顶行李架,货车加高槽帮、增加轴重、弹簧片、轿车小客车擅自开设天窗、变更车身部件和尺寸、“大吨小标”等违规情况,不予办理年检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责令车主恢复原状和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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