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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信息网    作者:     时间:2014-01-16 16:10:57   点击数:

     

豫政[1996]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 省政府有关部门 :

  改革开放以来, 我省的文物事业发展很快,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 ,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 我省文物工作必须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的方针, 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简称 “五纳入”)的指示精神, 努力开拓我省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

  一、文物保护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 应当坚持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作为一个重点来确定发展自标和重要项目, 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力争使我省文物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 以更高的起点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在“ 九五”期间, 完成市、地标准文物库房建设和县、市文物库房的改造工作;在调整、充实和提高现有博物馆的基础上, 修建一批博物馆、纪念馆; 使文物旅游与经济的发展在更高层次上结合起来; 切实抓好文物的内展和外展, 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综合效益, 并以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这一总的目标要求, 确定本地区文物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发展规划, 使文物工作更好地为“开放带动战略” 服务。

  二、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 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已明确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要深化分区, 并针对不同情况, 制定必要的保护措施。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考虑所在地大遗址的保护、研究和展示问题。对于居民占地用土较多的大遗址, 必须下大决心, 从改变土地用途、移民或产业调整等方面采取措施, 从根本上改变大遗址保护的被动局面。要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的要求,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同时要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 尽可能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要扶持开发既有利于文物保护, 又能增加群众收入的产业, 积极主动地搞好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要切实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坚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村镇建设避开遗址保护区的原则, 坚持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出租土地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的原则, 坚持一切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立项和选址须征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的原则。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镇)的规划和保护工作。各城镇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 要根据情况, 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 调整产业结构, 合理安排布局;要切实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原有的总体格局和风貌。要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区和建筑物, 定为重点保护区或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拆迁 , 必须按照程序报省建设、文物部门批准。禁止安排污染严重、破坏城市风貌的项目, 对现存的问题, 要积极妥善地加以解决。

  三、文物保护工作要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 分级负担 ”的原则, 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 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要按规定落实文物专项经费 , 要在保证基数不减的情况下 , 视财力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一部分文物专项经费。

  各文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 如门票收入、经营收入、文物外展收入等 ), 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凡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景点有专门门票收入的, 每年要将其门票收入的20%, 提交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 全部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费的补充 , 不得挪作他用。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 积极扶持和帮助文博单位发展文化产业, 以增强其自身的发展活力, 形成良性循环。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一些部门和单位, 以资金或技术设备投入等形式直接参与文物保护。对合资、合作的文物保护项目, 在维护国家权益和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 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以广泛吸引投资者。要采取措施,积极向省内外及海外募集文物保护经费。

  四、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必然要求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因此, 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改革纳入政府的总体改革方案。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 要注意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有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 有利于充分发挥文物的多种社会功能, 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文物事业与相关事业、产业密切结合、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形成。

  文物管理体制的改革要着力解决两个问题 : 一是文博单位的经济效益问题 ; 二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自觉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问题。要通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部门职责的界定和规范以及队伍和制度的建设 , 加强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 使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文物分布较集中的市地、县 , 要结合体制改革 , 建立健全文物管理机构 , 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对已经形成的文物市场、旧货市场 , 各级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尽快采取措施 , 实行联合监管。要加强文物安全执法队伍建设 , 在文物犯罪的多发区 , 要成立专门机构 , 集中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通过文物管理体制的改革 ,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文物保护。

  各地要不断加强和充实群众文物保护组织 , 并合理解决文物保护人员的报酬。

  要大力扶持和发展文物复仿制、图书、音像制品、文物旅游、文物出国展览等文物商业活动。从事文物商业活动的单位 , 要自觉接受文物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提高经营能力,逐步由公益型向经营型转变。

  要进一步扩大文物的对外开放, 广泛开展与国外、境外的文物交流活动。多层次扩大文物外展 , 开展重大文物考古科研课题的合作攻关, 引进资金、设备,增强文物事业自身发展的活力。

  五、文物保护要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是新时期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坚持把本地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目程和责任目标管理 ,真正实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各级政府抓好文物工作的责任, 应体现在以不几个方面:一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 协调落实有关文物保护经费 ;二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影响较大的重点文物的保护利用项目 ; 三是严肃查处法人违法、破坏文物等案件 ; 四是带头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 , 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 抓好文物法规和政策的配套建设 ; 五是要经常听取文物管理部门的建议 , 深入基层 , 解决实际问题。

  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的 “五纳入”, 是新时期文物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措施 , 是促进我省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 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 , 开拓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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