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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编[2004]12号)精神,县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衔接企业上市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县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县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负责全县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使用方向,监测债务安全情况;安排县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及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指导信托业、证券业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全县招投标工作;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设计的审查;组织全县重点项目稽查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 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对全县煤炭经营进行监管;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研究并协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研究城镇化战略,协调、指导全县城镇化工作。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县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国家和省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全县粮食、棉花、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八)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张保强    党组书记、主任负责单位全面工作
连清江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分管服务业发展科
王志强    副主任分管办公室
董章德    副主任农业经济科
王雪林    副主任工业发展科
王勇    副主任经济贸易科
翟伟    纪检组长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赵俊涛    党组成员、享受副科级待遇兼任行政审批科科长行政审批科
申保国    副主任分管社会信用体系相关工作
机构名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 0371-26998646
网址: www.91mtk.com
地址: 兰考县城关镇红庙路口1号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杜帅楠 26998646
工业发展科 任红桥 0371-22220598
服务业发展科 张 曼 22220118
农业经济科 马文涛 22220196
行政审批科 赵俊涛 22326787
经济贸易科 刘国建 22790135
政策研究室 袁 帅 22790135
    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是综合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我委在编干部职工33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8人;事业编制人员15人。内设:办公室、综合股、农业股(以工代赈办)、工商财贸股、社会事业股、经济体制改革股、重点项目股,招商引资信息中心为事业全供二级机构。
   我委的主要职能是拟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全县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及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提出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县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编制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拟订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提出政府分级管理价格的范围、原则和作价方法;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近年来,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以“提供一流的服务、创一流的业绩”为目标,狠抓自身素质建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成效。2003年以来,单位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连续五年被市政府评为重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连续五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三年被市爱委会评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连续五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连续四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信息公开目录
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4、兰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5、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兰考县发改委信息公开指南

一、单位简介
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县政府组成部门,是综合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我委在编干部职工33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8人;事业编制人员15人。内设:办公室、综合股、农业股(以工代赈办)、工商财贸股、社会事业股、经济体制改革股、重点项目股,招商引资信息中心为事业全供二级机构。
    我委的主要职能是拟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全县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及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提出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县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提出全县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编制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拟订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提出政府分级管理价格的范围、原则和作价方法;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近年来,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以“提供一流的服务、创一流的业绩”为目标,狠抓自身素质建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成效。2003年以来,单位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连续五年被市政府评为重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连续五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三年被市爱委会评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连续五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连续四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二、主要职责
依据兰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兰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编[2004]12号)精神,县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衔接企业上市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县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县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负责全县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使用方向,监测债务安全情况;安排县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及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指导信托业、证券业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全县招投标工作;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设计的审查;组织全县重点项目稽查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 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对全县煤炭经营进行监管;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研究并协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研究城镇化战略,协调、指导全县城镇化工作。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县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国家和省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全县粮食、棉花、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八)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分工
张保强 党组书记、主任 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王国云 副主任 分管农业科(包括千亿斤粮食办公室)、以工代赈办、利用外资科、体制改革科、财贸科
王雪林 主任科员 分管工业科、交通能源科、社会事业科、重点项目办、招商科
王志强 副主任 分管办公室、综合科、行政服务科、信息中心
翟  伟 纪检组长  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四、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 0371-2220106
网址: www.91mtk.com
地址: 兰考县城关镇红庙路口1号
五、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室 程振国 0371-2220106
综合科 王鹏涛 0371-2220106
工业科 袁  帅 0371-2220568
社会事业科 翟  伟 0371-2220568
交通能源科 鲍秋菊 0371-2220568
农业科 马文涛 0371-2220196
重点项目办 任红桥 0371-2220196
财贸科 孙金龙 0371-2220196
体改科 李根启 0371-2220196
招商科 刘国建 0371-2220118
以工代赈

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

2、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偿还且不需要政府担保、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执行,由企业直接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含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下同)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项目备案统一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网址:www.hndrc.gov.cn。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3)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应当即退回企业。
第八条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通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也可在备案机关领取。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进行核查。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要件齐全、属于管辖范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要件不齐全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受理的项目,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核查。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核查的内容。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中填写“准予备案”,并简要说明政策依据;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不予备案”,并简要说明政策依据或原因,并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2,以下简称不予备案决定书)。
第十一条 经备案机关同意备案的项目,须通过网络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报至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经复核机关复核同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复核不同意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
第十三条 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备案机关须存档备查。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应在网上公示并抄送相关部门,经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应抄送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经郑州新区、洛阳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复核的项目,应将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分别抄送郑州市、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出具备案确认书、不予备案决定书的或对不予备案有异议的,可向监督机关举报投诉。监督机关应责令复核机关和备案机关限期办理。

第三章 备案效力

第十五条 备案确认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计算。企业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备案机关可准予延期半年,在原备案确认书中填写“准予延期半年”,加盖项目备案机关印章。
第十六条 企业依据备案确认书,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土地、环评、贷款、消防、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税收减免、设备进口、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而需要进行核准的,应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备案投资规模3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发生变化,原备案项目尚未开工的;
(六)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

第四章 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复核机关和监督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
(一)备案机关或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备案机关或复核机关在项目备案时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企业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的。
第二十条 监督机关对多次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和复核机关,将调整其备案权和复核权。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和复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备案的;
(二)擅自增加备案核查内容的;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超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的;
(五)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项目备案申请中采取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一经发现,立即列入备案项目黑名单中,并在备案网上公示,三年内备案机关不受理该企业同类项目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备案机关、复核机关和监督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已经投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已在网上公示、出具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项目,其原始记录不得删除、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复核机关书面请示监督机关修改。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关应将备案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全省备案项目情况及时在项目备案网上发布,以便于企业、公民或有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和复核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与备案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关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6]1696号)同时废止使用。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国 务 院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4、兰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
(二)政府融资安排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五)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资金(含国家、省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土地、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审批原则;
(二)公开招标投标原则;
(三)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四)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原则;
(五)投资评审和效益评价原则;
(六)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批、监督等协调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县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是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要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八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年10月份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审核评估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报)批,同时提供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报)批。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资金的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并由财政部门直接对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项目资金原则分三次拨付:
(一)预付款。项目完成工程量的30%以上,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出具质量合格(优良)意见,项目主管单位牵头,经相关部门(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查验后,预付工程款的30%。
(二)完工报账。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出具质量合格(优良)意见,项目主管单位牵头,经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完税证、审计和评审结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拨付到工程款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
(三)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出具质量合格(优良)意见,项目主管单位牵头,经相关部门联合复验合格并备齐有关材料,拨付10%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按照“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决算”的原则进行。项目工程标的不得高于评审预算数额,项目决算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后,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审、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信息资料虚假的。
(五)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手续不全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要提供县检察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定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检测检验,项目竣工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检验报告书和分项检测检验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变更相关报告后提交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报)批,完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并请相关监督部门参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三年内禁止参加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纪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超或减预算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和采购的。
(四)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纪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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